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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3-25 | 點閱數: 507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2 條及第 16 條(如附件)乙案,請 查照。

第 十 二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 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
  • 務服務間期
  •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仍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 十 六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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