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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裕 - 教師會 | 2014-10-13 | 點閱數: 915

各位老師:

10 月 16 日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與臺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受邀列席「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草案)」聯席審查會,關於此自治條例,本會自 4/30 、 5/1 、 5/2 三場公聽會前即蒐集各縣市版本,撰寫本會版本,並於 5/15 出席由教育局主辦的條文修正協商會議。

八月底市府送議會版本與 0515 協商版本略有差異,本會將差異性整理成對照版供議員們參閱並說明,其中的差異點說明如下:

第二條:本會主張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

第三條:本會主張私法人、民間機構、團體之代表人、負責人或董(理)事,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二、同時擔任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或私立學校校長。

第五條教育局於 5/15 的協商會議後,已接受本會之建議,限縮委託之學校以無學生就讀之校園及學校規模為小校。其總數不得高於臺南市國民中小學總數的百分之二【約 5-6 所左右】,應可以降低大部份的疑慮。

第六條第一項本會主張增加教師團體。刪除市政府版本第二項,以 0515 會議之共識。

第二十條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其教學設備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本會主張「」內需為逗號,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教學設備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張委託私人辦理學校有違法情事,主管機關應主動移送檢調單位調查。

本會網站( http://www.tneu.org.tw )提供教育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總說明、臺北市市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陳朝來議員版本、陳朝來議員與市府所提版本條文對照表,供大家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