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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1-01-28 | 點閱數: 1015

公務員兼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應踐行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程序,且其許可程序為必要條件。至於任公務員前,已兼任國科會之研究計畫主持人者,應於任公務員時,即應向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繼續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