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說明:
(一)地方政府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抽訪學校。
(二)建立跨校共聘、支援之教師制度。
(三)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
(四)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
(五)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
(六)命題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卷,若參考其他命題(含習作),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七)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八)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
(九)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依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