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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3-05-17 | 點閱數: 847

重點說明:

(一)地方政府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抽訪學校。

(二)建立跨校共聘、支援之教師制度。

(三)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

(四)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

(五)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

(六)命題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卷,若參考其他命題(含習作),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七)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八)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

(九)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依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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