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合先敘明。
二、歷次選舉承蒙貴機關協助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薦,不勝感激。本案仍請依分配員額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推薦人員時請以編制內人員為主,勿低於應推薦人數 70%,約聘僱、臨時人員如有意願參加,不受旨揭推薦人數總額限制。被推薦人員倘為機關內同仁之親友且不具公教身分,請於備註欄註明「非公教人員」,囿於法規明定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公教比例,爰此部分人數不計入推薦員額數。下列人員不宜遴薦:
(一)未年滿 18 歲者、體能不適任者、懷孕期間女性員工。
員投票之不便,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請考量工作人員投票之近便性,依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7 條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以戶籍地與工作地投票所均在臺南市為限。
五、列冊人員如屆時有請調他機關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擔任工作人員時,請務必補足推薦人數,為避免更換作業困擾,請審慎遴薦。
六、造冊要點:
(一)名冊請依所附格式(如附件二、三)填造,請勿任意更改或自製表格,俾利本會及區公所統一建檔。
(二)名冊各欄請正確、完整填載,區別、里別、鄰別不可漏填,俾利分配投票日工作地及區公所、戶政事務所辦理「投票所工作人員在工作地投票」。
(三)「身分證統號、服務單位、職稱」攸關選舉後敘獎之辦理,請務必正確、完整填寫名冊內各欄資料。
(四)希望工作之行政區欄位請依序位詳填,如遇希望派往之行政區有超額情形,則由區公所分派下一個序位之行政區。
(五)列冊人員中曾經或足資擔任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者,請於備註欄內註記。
(六)填寫「各單位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冊」時請勿一張表格提供多人填寫,以保護個人資料。
(七)名冊請依工作人員希望工作之行政區域第一序位分區造冊。並請於 114 年 6 月 25 日前分區造冊完成,逕函送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中西區等各區公所,名冊電子檔另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區公所選務承辦人員,區公所承辦人員聯絡方式如附件四。
七、「114 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各單位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統計表」(如附件五),請於 114 年 6 月 25 日前填造,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本會 tnec03@cec.gov.tw 信箱。
八、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區公所辦理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講習後發給講習交通費 200 元及核發學習時數 3 小時,講習會預定於 114 年 7 月下旬至 8 月初辦理,屆時由各區公所另函通知被推薦之工作人員。
九、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如附件六)核發工作費。主任管理員 3,300 元,主任監察員 2,750 元,管理員 2,100 元,監察員 2,000 元,預備員 2,000 元。
十、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除依規定發給投票日工作費外,並依行政院 72 年 11 月 9 日台 72 人政參字第 30519 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 1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