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有關研習進修規定:
1 、校長、負責特教業務之主任及組長(或承辦人員)具特教背景或近兩學年內曾參加之 特教研習時數平均每年達一定時數以上。
2 、普通班教師近兩學年內平均每年進修特教相關課程或研習 3 小時以上。
3 、特教教師最近兩學年內參加與教學相關之研習 36 小時(特教研習至少 20 小時)以上。
報名連結
https://special.moe.gov.tw/study_login.php?id=556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