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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素芬 - 教務處 | 2017-08-09 | 點閱數: 628

 

請老師於 106 年 8 月 9 日 8 時起至 106 年 8 月 29 日 16:30 止上網     http://120.115.2.109/   進行投票。

 

投票規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委員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註:

  1. 本校 106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於 105 年 8 月 9 日至 105 年 8 月 31 中午 12 時止日進行網路票選委員作業,於 8 月 25 日校務會議公布當選名單
  2. 教評會置委員 13 人:(當然委員)校長 1 人、家長會代表 1 人、教師會代表 1 人;(選舉委員)兼行政職務教師 3 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7 人,任期自 106.09.01~107.08.31

3. 票選正取 10 人、後補 3 人。(按得票數多寡及性別比例 規定選出委員)

4 .每人至多票選 3 人。

5. 任一性別委員至少 5 人以上;未兼行政教師至少 7 人以上。(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兼行政教師至少 3 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