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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靜雅 - 教務處 | 2015-04-20 | 點閱數: 541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447日府文資處字第1040300014A號函暨「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暨「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2條規定:「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三、綜上所述,請將旨揭市定傳統藝術及後相關保存者融入相關課程中實施。

四、檢送公告表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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