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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4-05-16 | 點閱數: 406

轉知: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時所遵循之答辯期限
(或就審期間),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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