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 部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05413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修正各項申請書表件,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