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補充規定該部 102 年 7 月 29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3 號函所定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之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6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81825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銓敘部於本年 11 月 4 日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月撫慰金定期發放時程由現行每 6 個月發給一次之規定改為按季發給,領受人亡故時,其在發放金額所涵蓋之期間內,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即不適用本年 7 月 29 日銓敘部前開函所
定僅得發給至死亡當日止之規定),至於月撫慰金應予喪失或停止之消極條件,以及月退休金、年撫卹金各項退撫
給與之發放與追繳機制,仍照該部前開函規定辦理。
三、月撫慰金定期發放時程由現行每 6 個月發給一次之規定改為按季發給部分,銓敘部已擬具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修
正草案,近日內即將函陳考試院審議;俟經考試院審議通過發布後,將自發布後之第二個原發放定期日起施行,以資緩衝;屆時市府將另函轉知各級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