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
行政院 102 年 5 月 2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32439 號函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