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有關學期中教師得否請事假出國乙案,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10915494 號函轉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29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90892 號函規定如下。
教師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無明文規範,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惟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是以,教師請假係由學校校長視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判斷,並兼顧教學及校務推展,本其權責依規定覈實認定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