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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總務處 | 2017-04-28 | 點閱數: 1989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二、勞動節放假為每年例行假日,市府自明(107)年起不再發文通知。
三、請假時請至差勤管理系統選擇假別「勞動節補休」,補休得以時計。適法人員可選擇於 5 月 1 日當天放假,或自 5 月 2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 6 個月內補休完畢;無差勤管理系統者,請依相關請假方式辦理。